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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飞土地承包纠纷案折射的司法程序审视与思考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世界经济合作网 | 发布时间: 2026-07-16 | 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8年1月1日,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村民于海飞与林西天一矿业公司、林西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于海飞承包当地587亩水浇地用于甜玉米种植,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单价为每亩300元,总承包费用合计176100元,同时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保障地块灌溉所需水电供应。合同履约期间,于海飞先后向发包方支付定金及承包费共计6万元。

于海飞土地承包纠纷案折射的司法程序审视与思考

(起草:李文俊,授权:于海飞)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审理经过

2018年1月1日,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村民于海飞与林西天一矿业公司、林西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于海飞承包当地587亩水浇地用于甜玉米种植,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单价为每亩300元,总承包费用合计176100元,同时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保障地块灌溉所需水电供应。合同履约期间,于海飞先后向发包方支付定金及承包费共计6万元。

春耕阶段,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水电配套及灌溉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案涉地块甜玉米出苗率大幅下降。于海飞据此暂缓缴纳剩余承包费用。农作物成熟收割期间,发包方采取阻拦收割的处置行为,造成于海飞财产损失。双方就此产生民事争议,当事人现场报警,辖区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并留存相关案件笔录。

2019年,于海飞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发包方构成合同违约,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分别于2019年2月、4月两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林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内04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海飞的诉讼请求,判令其向原审被告支付剩余土地承包费116100元。

本案审理及文书制作环节存在程序性瑕疵。案件第三次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3日,但一审判决书原始载明的制作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文书落款时间早于庭审时间,存在时序冲突。一审判决送达后,于海飞不服裁判结果,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院审理后作出(2019)内04民终5204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于海飞对二审裁判结果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内蒙古高院作出(2020)内民申729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裁判程序终结后,于海飞通过法律专家研讨、媒体咨询等方式,寻求本案争议问题的专业论证与社会关注。

二、法律专家整体研判意见

多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审阅本案一、二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后,针对案件审理流程、证据采信规则、裁判文书制作等环节形成统一专业研判意见。专家组普遍认为,本案基础法律事实清晰,于海飞为佐证自身诉讼主张提交的八份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能够对应案件核心争议事实。

原审审理过程中,法庭未对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开展完整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未依法核查土地减产、收割受阻两项核心损害事实,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案涉一审裁判文书存在多处程序性、规范性瑕疵,主要体现为文书落款日期与庭审时间时序冲突、审判人员身份信息记载错误等问题。上述审理流程疏漏与文书制作瑕疵,致使本案裁判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受到行业及社会质疑。

三、案件舆情传播与官方回应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与文书错误,经多家媒体及网络平台报道梳理后,引发广泛社会舆论。相关舆情内容在多家主流资讯平台、自媒体矩阵广泛传播,其中两大重点网络平台的相关稿件单日点击量、跟帖量累计突破千万量级,形成较高社会关注度。

舆论核心聚焦本案“文书落款时间早于庭审时间”“裁判文书人员信息错误”等程序性问题,持续梳理案件审理中的不规范情形。截至目前,林西县人民法院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未针对本案审理程序瑕疵、裁判文书错误等争议问题发布官方说明,未回应社会公共关切。网络平台多篇深度分析文章梳理本案审理流程漏洞,尚未推动相关单位开展纠错整改工作。

四、专项听证会召开及争议处置情况

2021年4月29日,林西县多部门联合组织召开本案专项听证会,参会单位涵盖当地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监察委等机构,重点围绕本案审理程序、文书制作时间、裁判公正性等争议问题开展专项核查问询。本次听证会由林西县人民法院新任院长主持,该案审判长针对文书日期错误、庭审与文书出具时序争议等问题作出说明,主张文书日期差异系文书笔误,属于司法文书制作中的常规差错,否认存在提前出具判决书、审理程序倒置等情形。

听证过程中,于海飞不认可上述解释,当庭申请查阅本案判决书原始签发记录、同期法院文书签发时序台账,以核实文书真实制作时间,该申请未被准许。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应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不得以信访方式持续维权。本次听证会未形成案件纠错结论,未认定本案审理存在程序性违法情形,当事人的争议诉求未得到实质性化解。

五、本案引发的十大司法程序性疑问

结合本案全流程审理情况、文书规范性瑕疵、听证会核查结论及法律专业研判成果,本案集中暴露出基层司法案件审理、法定程序执行、裁判文书制作、当事人权利救济等多个环节的规范性问题,衍生出十大具备司法研讨价值的程序性疑问,可供司法界复盘审视与规范优化。

一是同律所代理冲突未被审核,是否构成审判履职瑕疵。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禁止性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不得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该规范旨在规避诉讼利益冲突。本案一审阶段,原、被告代理律师均隶属于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存在法定利益冲突情形。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对多项庭审事项无异议,未充分履行代理履职职责。主审法官未依法核查双方代理人执业身份、未及时纠正该程序违规情形,该履职行为是否构成审判失职、是否应当启动司法自查及追责程序,为本案首要程序性争议问题。

二是反诉程序简化处置,是否契合民事诉讼法定流程。我国民事诉讼对反诉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程序规范,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申请人需提交书面反诉状、主体身份证明及佐证证据,经法庭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方可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原审被告仅当庭口头提出反诉主张,未提交书面反诉材料及对应佐证证据,法庭未履行法定审查、核验程序,直接受理反诉并调整庭审审理方向、变更双方诉讼地位。该简化处置模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定程序、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存在较大法律争议。

三是庭审完结前出具的判决书,是否具备完整合法效力。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3日,一审判决书原始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文书出具时间早于庭审终结时间,存在明显时序倒置问题。2020年4月28日,林西县人民法院出具补正民事裁定书,将案涉判决书制作日期更正为2019年7月5日。针对本案文书先行出具、事后补正的处置方式,结合相关文书原始签发台账未对外公示的情形,该存在重大时序瑕疵、经事后补正的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司法文书生效法定要件、是否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暂无明确合规界定依据。

四是审判人员姓名记载错误,是否属于重大文书规范性疏漏。本案初始判决书落款审判人员记载为“盖群芳”,后续法院补正裁定将该信息更正为“赵丹”。该更正内容属于审判主体核心身份信息变更,不属于常规文字笔误。裁判文书作为具备法定效力的官方司法文件,出现审判人员身份信息错误,反映出文书制作、层级审核、盖章签发全流程的监管漏洞。该类核心信息疏漏仅以笔误界定,是否符合司法文书严谨性、规范性要求,是否属于工作人员履职不严情形,有待司法规范进一步界定。

五是原告有效证据未被采信,是否存在证据适用标准失衡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于海飞针对发包方违约、地块减产、财产受损等核心争议事实,提交八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佐证其诉讼主张。一审庭审未对上述证据开展全面、充分的举证质证程序,未采信原告核心证据;同时,在反诉方未完成完整举证义务的前提下,支持其反诉诉求。庭审证据采信标准不统一、质证程序落实不到位,是否违背审判中立基本原则、是否存在裁判尺度失衡问题,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六是二审审理流程简化,是否属于司法程序空转情形。本案一审存在多项程序瑕疵与文书规范性错误,但二审审理阶段,审理法院未针对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偏差、文书瑕疵等核心问题开展实质性法庭调查与证据核查工作,庭审流程简化、审理时长较短,未充分保障上诉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法定权利,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二审仅完成形式审理、未开展实质纠错的处置模式,是否属于司法实践中的程序空转、是否不利于瑕疵案件、错案的纠正整改,具备行业反思价值。

七是多级审理纠错机制失效,如何破解司法程序空转难题。据案件沟通记录显示,二审承办法官曾认可本案审理存在程序性瑕疵,但因层级权限限制无法完成纠错,指引当事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再审申请最终被高院裁定驳回,三级司法审理程序均未实现案件纠错。结合法律专家研判观点,当前司法体系中,二审、再审程序多以书面审查为主,实质性事实核查、证据核验环节缺失,是瑕疵案件难以纠正的重要原因。如何优化法院审级制度、破除程序空转困境、畅通错案纠错渠道,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完善的重点问题。

八是关键合同证据核查缺位,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偏差问题。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负有地块灌溉供水义务,同时明确案涉地块为水浇地,该事实亦经原审被告当庭认可,属于支撑原告诉求的核心定案证据。一审裁判未采信合同核心约束条款,且案件归档卷宗中未留存完整的原始承包合同文本,当事人无法查阅完整卷宗资料。审理过程中对核心有利证据核查缺位、未依法采信关键合同条款,作出与书面合同约定相悖的事实认定,该处置行为是否涉嫌枉法裁判,需结合完整卷宗材料及司法规范进一步核查认定。

九是程序违法引发瑕疵裁判,司法追责机制如何落地执行。法治专家经专项研判认为,本案一审审理存在程序违规、文书制作错误、证据采信不当、裁判结果显失公平等多项问题,审判人员存在履职不严、程序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符合司法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程序违法、履职失职引发的瑕疵裁判、错误裁判,应当启动司法追责程序。如何常态化落实法官履职追责、以追责机制倒逼审判流程规范化,是本案延伸出的重要司法实践课题。

十是司法瑕疵案件受害主体,如何规范启动举报与惩戒程序。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审判、枉法裁判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据法定程序分路径开展维权追责,区分案件实体纠错与办案人员追责两大维权体系。当前法定维权举报渠道涵盖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法院内部监察部门、政法干警举报平台等,各渠道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何规范固定案件证据、通过实名渠道依规举报、同步推进案件再审纠错与人员履职追责,是此类司法瑕疵案件中当事人维权的核心规范路径。

六、案件延伸的司法价值反思

于海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多级司法纠错机制未发挥实效、舆情回应处置缺位等多重因素,引发社会各界对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审判严谨性的广泛探讨。本案暴露出的审理时序倒置、文书核心信息错漏、证据审查流程缺位、多级纠错失灵等问题,不符合司法公正、公开、严谨的核心履职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障,裁判文书规范化是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基层法院作为司法体系服务群众、化解纠纷的前沿阵地,审判流程规范、文书制作标准、证据采信规则、纠错追责机制的落地执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司法公信力。本案所暴露的程序空转、文书瑕疵、核查缺位、纠错不畅等问题,并非单一案件的个别问题,折射出部分基层司法环节存在流程监管不严、履职责任落实不到位、错案纠错机制不健全等共性短板。

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是以规范化的法定程序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庭审流程、证据采信、文书制作、纠错追责全链条,均需严格恪守法律规定与司法准则。本案为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审级制度优化、错案防控体系完善提供了现实研究样本。司法体系需持续完善基层审判监管机制、细化裁判文书多级审核流程、健全错案纠错与法官履职追责体系,有效规避程序空转、文书疏漏、裁判失范等问题,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民事权益。

来源:网络

责编: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