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合作网

World Economic Co-operation Network

010-83065260
最新文章
依法实名控告请求纪委监委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世界经济合作网 | 发布时间: 2026-05-09 | 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控告人:陈国强,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08055413,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6号君临世纪,联系方式:1372692××××。

 

控告人:陈国强,男,汉族,19648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6408055413,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6号君临世纪联系方式:1372692××××


被控告人:易群,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

被控告人:陈就,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被控告人:姚德乐,徐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扫黑办主任,系(2023)粤0825刑初680号案件负责人。

被控告人:冯奕君,徐闻县人民法院法官,(2023)粤0825刑初680号刑事案件原审审判长。

被控告人:张宇,徐闻县人民法院原院长。

被控告人:符仲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25)粤08刑终37号刑事案件承办法官。

一、控告请求

1、请求广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控告人姚德乐在侦查(2023)粤0825刑初680号及相关关联案件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受贿罪的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全部违纪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2、请求广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控告人冯奕君在审理(2023)粤0825刑初680号案件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请求广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张宇涉嫌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应责任。

4、请求广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控告人符仲欢在审理(2025)粤08刑终37号案件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罪或徇私枉法罪的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5、请求广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被控告人易群、陈就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同步审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请求广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监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彻底审查,全面核实新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依法返还被扣押的合法车辆(粤G083Y0)及相机、手提皮袋。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根源一一打击报复嫌疑与违法立案。

控告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公民监督权,202210月至20232月,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雷州市龙门镇某洗沙场破坏生态环境》、《湛江:最牛违法石材加工厂,亟待监管部门整治》等调查报道,相关违法场所因此被责令停工整顿取缔,触动了利益链条。2023324日徐闻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为由对控告人刑事拘留。本案存在相关利益方滥用公权力,以刑事手段对履行公民监督权的控告人实施系统性打击报复的重大嫌疑。侦查机关"先抓人、后取证",案件自始建立在违法基础上,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监督权                            

   

二、被控告人姚德乐的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姚德乐作为案件核心侦查人员,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1、涉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相应罪名。根据宋春的上诉状及一审庭审陈述,姚德乐等人在徐闻县和安派出所、公安局扫黑办审讯期间,对其实施"戴数十斤脚镣罚跑""长时间上手铐吊打""连续数十小时不许饮水、如厕"等酷刑,还以"抓捕其老婆"相威胁,迫使宋春在办案人员编写控告人与李彬有关联的失实讯问笔录上签名。根据李彬辩护人的意见,姚德乐等人对高度老花眼患者李彬,禁止其佩戴眼镜,利用其视力障碍引诱逼迫其在含"安排陈国强"等虚假内容的笔录上签名,属于利用生理缺陷实施的变相暴力取证。其目的是伪造控告人与所谓"李彬恶势力集团"有关联的证据,行为恶劣,已涉嫌犯罪。2、涉嫌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控告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听闻姚德乐存在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非法利益的行为,其行为若查证属实,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控告人冯奕君的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审判长冯奕君,枉顾事实与法律,将基于非法证据的构陷"坐实"为判决,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

1、明知存在非法线索,故意拒绝依职权审查。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线索,应当进行调查。一审庭审中,宋春、李彬均当庭详细陈述了遭受姚德乐等人刑讯逼供、诱供的经过,并提交了清晰线索,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证据合法性。然而,冯奕君在未进行任何核实、未核实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的情况下,即以"监控可能未保存"等无稽理由断然拒绝。该行为直接导致可能决定全案的非法证据未能进入法庭调查程序,故意剥夺了被告人的法定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

2、枉顾证据矛盾与无罪证据,故意颠倒黑白。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量刑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冯奕君对以下核心矛盾与律师提出无罪证据意见视而不见:

3、集团定性证据!为零。判决书认定控告人为"李彬恶势力集团

重要成员",但全案中无丝毫通讯联络、资金往来、共谋商议等客观证据佐证。相反,李彬、宋春、王志林等人一审庭审中均表示不认识控告人。冯奕君竟采纳无客观凭据的虚假供述,对当庭翻供及无罪陈述置若罔闻。

4、关键物证时间矛盾。针对第41416起敲诈勒索指控,被害人及证人声称看到控告人20224月、6月、8月佩戴"记者证"作案。但控告人的记者证制发日期为20221024日,根本不可能佩戴记者证出现在同年4月、6月、8月的作案现场。如此公然的物证与时间冲突,冯奕君未作任何审查,照单全收。

5、事前性、事后性"逼迫"不实的依据。例如第5起立洲石材厂被曝光前控告人不认识劳立洲、陈大川,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也没接触过其俩人,而被冯奕君认定为勒索未果。曝光后劳立洲通过中间人邀约主动宴请控告人这一社交行为,消费1799元,毫无根据地认定为"敲诈勒索"

对控告人辩解的第4起不在场的事实、不认识指控的同伙王志林,对证人证言(如白植贵与老板吴小武的利害关系)的可信度毫不审查。对第32起游学义的陈述作案时间、地点均不存在,况且、陈述与证言互相矛盾,冯奕君没有作任何的审查、取证,仅凭胡说八道的虚假陈述定性为事实,其判决"事实认定"完全建立在相互矛盾、疑点重重、部分证据为非法取得的指控一方材料之上。

冯奕君作为法官,完全有能力、也有职责识破并纠正这些足以动摇定罪基础的重大瑕疵。但其行为表明,其并非"不能为之",而是"不欲为之",为了达成不公正的有罪判决,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进行枉法裁判。

四、被控告人符仲欢的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符仲欢,放弃二审的监督纠错职能,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玩忽职守罪,或在明知一审存在根本错误而故意维持时,涉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罪。

1、违反法定程序,拒绝开庭审理,构成玩忽职守。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所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指向犯罪事实认定错误、集团定性证据不足、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一审程序违法等根本性问题。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开庭"情形,争议巨大,事实未清。然而,符仲欢作为承办法官,仅以"阅卷"的方式决定不开庭审理,即以书面方式直接维持原判。此举粗暴地剥夺了上诉人在二审法庭上对证据、证人进行当庭对质、辩论的核心诉讼权利,是严重的程序玩忽职守。

2、未尽全面审查职责,枉法维持错误裁判,涉嫌徇私枉法或进一步渎职。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符仲欢在二审讯问中,对控告人提出的"判决全部不符合事实,辩护律师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未展开任何实质性调查核实。对于一审程序违法的关键节点(如冯奕君拒绝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拒绝证人庭审质证)也未予审查。其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对上诉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全部实体与程序异议,

未作任何分析与回应。这表明,其审查流于形式,对于一审判决基于非法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的事实认定熟视无睹,或许是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许是为掩盖一审错误,故意违法维持(徇私枉法),致使冤错判决失去最后的司法纠错机会。

五、被控告人张宇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宇作为徐闻县人民法院院长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然而冯奕君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排除非法证据,采信虚假陈述,采信明显矛盾的证据,违法处置合法财产等。张宇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和问责,导致错误的判决生效。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

六、被控告人易群、陈就的失职渎职事实与法律依据;易群作为原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就作为副检察长,依据《刑诉法》第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负有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但二人未依法履行监督义务:对姚德乐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立案侦查;对一审法院冯奕君在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证据采信错误、拒绝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未依法履行抗诉监督职责。其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违法侦查行为未被追责、错误判决得以作出并生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七、本案从侦查、起诉、一审至二审,存在全链条的程序违法与实体错判,完全符合《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启动条件:

1、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认定控告人参与"李彬集团"共同犯罪的核心证据,即同案人李彬、宋春等人的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当排除。排除后,指控控告人系集团成员、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体系荡然无存。

2、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控告人记者证的制发时间(20221024日)与多起指控的作案时间(20224月、6月、8月等)存在明显性矛盾;全部同案被告人当庭翻供明确表示不认识控告人,与侦查阶段供述矛盾;被害人陈述细节模糊,且与客观时空逻辑不符;证人证言全部为孤证且与被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侦查人员姚德乐涉嫌刑讯逼供;一审法官冯奕君选择性采信虚假陈述、虚假证言,拒绝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二审法官符仲欢对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违法不开庭。上述程序违法行为贯穿诉讼全程,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此外,本案涉及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恶劣行径,若不通过纪委监委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彻底纠正,不仅将使控告人蒙受不白之冤,其被扣押的合法财产(如车辆)无法返还,更将严重践踏《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控告人恳请纪委监委、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判监督职责,对本案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违法涉案人员的相关责任。还控告人的清白和公道。

此致

广东省纪委监委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国强

                                                              2026510